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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三)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材料

 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相片);

2、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非医疗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采供血机构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下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的医师,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办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10、军队(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相片)。医师执业地点变更(转出)的,需要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4、拟执业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3)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申请表同一底片);

(5)军队及武警部队离休、退休、转业的医师,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7、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相片);

2、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6、拟执业机构有效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8、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照片);

2、遗失补办的提交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换发的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同一底片)。

(五)医师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医师注销注册手续。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六)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机关备案:
1、调离、退休、退职;
2、被辞退、开除;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5-医师执业注册.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0778-8226009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03.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及示范文本.doc

03.2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03.3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及示范文本.doc

03.4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及示范文本.doc

03.5医师执业注册培训合格证明.doc

03.6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doc

03.7集体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申报表.doc

03.8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及示范文本.doc

03.10医师注销执业注册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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