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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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申请条件 | 审批条件(含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 (一)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3、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申请人条件 1、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在职妇产科医生、助产士、护士、具有1年以上临床经验; 2、具有教育部认可的中等卫生学校以上学历; 3、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 4、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并取得合格者; 5、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医德医风良好(单位证明)。 |
办理材料 | 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新办、有效期限延续和变更执业项目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查);非本人办理的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证明;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张贴申请表上); 5、所在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原件(申请有效期限延续或变更执业项目时交)。 (二)机构名称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2、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张贴申请表上); 3、变更后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遗失补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四)注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部门批准注销的证明材料;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原件。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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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0778-8226009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