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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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 |
申请条件 |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验后退回)并提交复印件; 3.户主银行账号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证明》、《残疾证》、《离婚证明》、《疾病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证明》、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低保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 (二)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低保申请,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并提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意见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局审批并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从金融部门代发城乡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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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各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办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法定工作日,正常上下班时间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873\8227563,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