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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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第三十条。 |
申请条件 | 根据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 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 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
办理材料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选址符合城乡规划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材料;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有关文件和图纸; (六)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业务股室、窗口审查—行政审批会议审批—制证—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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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
办事时限 | 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778-8228075 |
其他 | 申请用于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