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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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规定: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2、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3、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办理材料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设备和种子检验设施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各1份) 4、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原件1份)。 5、品种特性介绍(原件1份)。 6、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248;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