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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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一条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2〕43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农业厅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农业)”直接下放下级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审批。 |
申请条件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规定,产地检疫证书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运检疫证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
办理材料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产地检疫申报材料: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一式三份。 2、调运检疫申报材料: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一式三份;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要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1份。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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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自得出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248;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