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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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收购情况; 3、县级农业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申办人资质符合规定; 5、所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来源符合规定。 |
办理材料 | 根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3份); 2、申请人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出售采集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出售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查验或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248;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