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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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申请企业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疫病抽样检测时间的20个工作日。疫病抽样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下午5点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罗城区域内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疫病抽样检测时间的20个工作日。疫病抽样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