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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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
申请条件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
办理材料 |
(一)《生鲜乳准运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驾驶员驾驶证及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运输车辆照片。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下午5点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119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准运证的核发。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审批条件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生鲜乳运输车辆。 六、申请材料 (一)《生鲜乳准运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驾驶员驾驶证及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运输车辆照片。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9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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