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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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申请条件 |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 (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 (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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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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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立即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422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