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设定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1995年12月3日施行)第七条规定,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有其必要性; (二)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符合通航技术条件。 (四)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报告; (二)涉航建筑物上、下游各500米的河道水下地形图; (三)涉航建筑物相关设计文件(包括设置地点、布设形式、底部及顶部高程等); (四)专用航标配布图; (五)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六)专用航标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七)所在地航道部门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的其他状况改变的评估报告。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1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