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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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重新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非许可及便民事项审批权限》(桂交建管发〔2013〕150号))市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部分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点项目、地方高速公路网项目、部分国省干线项目〔包括1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15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30公里及以上三级公路、多孔跨径总长300m以上大桥、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独立项目〕、部分地方路网项目(包括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的审批权限保留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其他剩余的非高速公路部分下放至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实施审批。对于农村公路: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县级行政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申请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1.《施工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复印件 3.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纸质材料,除《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外,其他一式一份。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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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1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