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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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固定营业场所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相关设施、设备清单;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册、资格或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 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经核对后加盖申请人确认印章。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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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日(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为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为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1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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