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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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申请条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
办理材料 |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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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778821211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