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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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办理材料 | (一)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专用场所审批书; ![]() (二)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平面布置方案图,以及对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条件及安全设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等。未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另行行文说明情况。 (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批复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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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1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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