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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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申请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1)新船的建造检验(含新购船舶的初次检验) A.《船舶法定检验申请表》; B.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C.船舶质量证明书 D.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E.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2)营运船舶的检验 A.《船舶法定检验申请表》; B.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C.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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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1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