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
申请条件 |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办理材料 |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名称预先核准延期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三)名称变更审批报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