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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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申请条件 |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者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决定停止经营;因行政处罚被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
办理材料 |
(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家庭经营的申请改变经营者,应提交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