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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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 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 号公布,2017 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 |
申请条件 | 1、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的 (1)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4)耗能结构节能设计是否合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同行先进水平; (5)项目有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6)提出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2、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的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3)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下(不含)的项目。 |
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 1、节能评估报告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节能评估报告表(示范文本见附件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节能登记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文件技术评估、评审项目。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东门镇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节能登记表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节能评估报告书7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节能评估报告表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节能登记表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5252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