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自治区司法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改)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
申请条件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改)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一)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
办理材料 |
 政府法律援助执业证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0778-8222827 |
其他 |
对象是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国家公务员或管理人员;无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