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星级旅游饭店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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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国家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和《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工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 | 第一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享有三年有效的星级标志使用权,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复核评定。 第三条 申报星级的饭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间(套)夜为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 (二)饭店内所有区域应是一个整体,其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应达到同一星级标准; (三)饭店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 第四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国家标准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A“必备项目检查表”,相应星级的每个项目都必须达标,缺一不可。 (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硬件表,共600分),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线:三星220分、四星320分、五星420分,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软件表,共600分),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如不能达到以上要求,则不能取得所申请的星级。 第五条 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建筑物组成的饭店,应按建筑物的最低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在外观装饰及用品上不能使用相同星级的标志。否则,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机构不予星级评定或收回饭店星级标志牌和证书。 第六条 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因改建、扩建或关闭、取消造成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变化的,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机构申请重新星级评定。否则,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机构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标志牌和证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饭店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申请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机构给予信息咨询与标准指导。 第八条 装修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申请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标准服务。 第九条 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机构受项目单位邀请,应选派专业人士进行指导,组织饭店投资者、经营者、设计单位、建筑单位、装修单位共同论证,把饭店星级标准、绿色饭店标准贯彻到饭店建设、装修与经营管理之中。 第十条 旅游饭店星级标志属全国星评委登记注册的证明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志牌和证书制作、核发、收费按全国星评委的规定执行。 以“准X星级”、“超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作为宣传手段、未经评定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招徕及其它活动的,均属侵害饭店星级标志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星级标志牌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每家星级饭店原则上只可申领一块星级标志牌。如星级标志牌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经所在市星评委查明属实、饭店公告后,报区星评委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变更名称需更换星级证书的,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准企业通知书、所在市星评委加注意见的饭店报告、原星级证书,由区星评委进行更换。 |
办理材料 | 星级申请报告、星级创建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创建机构及联络方式。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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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河池市金城中路296号河池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旅游局(于成龙廉政文化展示馆一楼) |
办事时限 | 根据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及等级评定的整改情况确定时间; 如若需国家级评定,根据国家评定情况确定时间。 |
收费标准 | 无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夏季下午14:30至17:30,冬季下午15:00至18:00(国家法定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778-2286665 (市旅发委政策法规科);0778-2405677(自治县旅游局)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