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有住房出售(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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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桂房改字[1999]113号)的附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第三条,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职工签定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或订金)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协助购房职工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工作。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桂房改字[1999]113号),行政审批条件为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已经编制完成了售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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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售房方案;
(二)单位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审查表;
(三)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报汇总表;
(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 (五)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 (六)购买职工住房超标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职务职称证明材料; (七)房屋的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 |
办理流程 | 简易流程:提交材料—窗口审查、审批—制证—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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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房改办窗口 |
办事时限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8676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