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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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申请条件 | 1.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 2.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 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批准。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2、勘察和设计方案 3、施工技术设计方案 4、现状实测图及设计图等 5、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