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 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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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正当理由;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2、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 3、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改作其他用途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5、改作其他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