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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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
2、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3、宾馆提供星级证明及旅游管理部门的批文;境外人员居住的公寓须提供涉外房产证明和住户人护照。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