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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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申请条件 |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 有与其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 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 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它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说明单位情况、拟申请服务区范围)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资料(身份证、简历、专业资格证明)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证明材料 5、设备、营业场所证明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