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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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 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申请条件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签证依据 a. 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 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 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 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 |
办理材料 | 一、直接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三、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 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进口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签发的1个月内的植物检单证(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 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五、省内证换出省证 提交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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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15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的时间)。 |
收费标准 | 暂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7670、0778-8221219;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