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机动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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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0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申请条件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办理材料 |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一、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①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8元/块;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工本费2元/块 二、机动车轮椅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800;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