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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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改)第四条 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除注明外,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收纸质材料一式一套,上述材料电子化格式刻录的一张光碟;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收纸质材料一式两套)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桂林政发〔2013〕36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木材运输证: 一、申请运输的木材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合法、 有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 (一)申请运输的木材未能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材料的; (二)不属于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的; (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四)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无效的证明材料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的内容不相一致的; (五)收、发货单位不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不符,木材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 需审批初步设计的起运点不符等货、证不符的; (六)木材运输起运和终止地址不详的; (七)其他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签发的。 |
办理材料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桂林政发〔2013〕36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 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一)木材属于采伐(挖)后第一次运输的,应提交林木采伐(挖)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树木, 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三)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交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 (四)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明文件。 (六)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挖)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 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须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7670;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