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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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三)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四)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五)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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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7670;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