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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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申请条件 |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相对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森林防火安全防范方案和防火措施可行; (二)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同意; (三)须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有同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相关文件; (四)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或者禁止用火通知(通告); (五)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森林防火检查和监管。 |
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7670;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