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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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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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有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政策允许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按照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实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
办理材料 | (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原件1份,纸质)。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1份,纸质)。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和检测制度的材料(原件1份,纸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件核对)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