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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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条件 |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条件是:
(一)工程施工需要停止供水;
(二)设备维修需要停止供水。 |
办理材料 | (一)《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表》(说明停水理由、停水时间及期限、停水受影响的范围)(3份); (二)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引发停止供水的工程图纸和文本资料(原件); (三)因停水受影响居民生活所采用的临时供水措施、应急方案(原件); (四)拟发布的停水通知,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五)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提供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