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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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证明。 |
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方案、措施和费用预算; (四)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五)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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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