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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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
办理材料 |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二)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四)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五)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