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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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
办理材料 |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四)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五)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