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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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申请条件 |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2.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3.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
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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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7670;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