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
申请条件 |
根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部门批准证明,可以签发相应期限的外国人旅行证。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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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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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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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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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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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本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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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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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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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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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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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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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50元/证。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3611;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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