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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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
申请条件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办理材料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经费来源证明; 8.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9.住所证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3)、示范文本详见(详见附件4)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8726;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