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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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申请条件 |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办理材料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3)、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8726;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