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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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申请条件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
办理材料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3)、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8726;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 |